(二)拍卖人权利义务
1、拍卖人及拍卖师必须具备拍卖的资质。
2、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人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委托人,不得延误。
5、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委托人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6、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7、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8、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9、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10、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11、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12、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13、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14、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2)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3)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4)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5、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拍卖人违约责任
1、超越权限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拍卖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擅自转委托的责任。拍卖人违反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转委托,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委托人违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拍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