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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第五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三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发包方可以与总承包方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方。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方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
  (3)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五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工程风险
  1.发包方的风险
  (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承包方的风险
  (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六条 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五十七条 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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