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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4、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5、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6、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乙方律师的正常工作秩序;
  7、甲方有证据认为乙方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律师;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与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会议。

  七、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4、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5、服从甲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9、乙方律师应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10、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2、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1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14、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5、乙方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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