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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所在在地:_________

  起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出租方:_________(甲方)
  甲方代表: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乙方)
  乙方代表: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双方按有关政策规定精神,协商议定事项如下:

  一、乙方应依约按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不得拒交或拖欠。

  二、甲方在租期内,除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加租,并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

  三、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以及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或以房入股。联营牟利。也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四、甲方负责维修保养房屋,确保住用安全。甲方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另签协议书进行和修,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可报抵房租(甲方须到房管机关纳税费)或由甲方分期偿还。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因业务或其他原因需要拆改、添建或改装门面、室内装饰等,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议定今后处理办法,并另签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房管部门备案)。

  六、甲乙双方如共同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公共利益。

  七、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况中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并商定补偿损失之费用。

  八、租期届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有优先权,但须另订租赁合同,方能生效。

  九、房地产各项税金由甲方负责。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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