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经营范围接受印刷单位的印刷业务。
(三)确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定点印刷业务;确定专人负责定点印刷的计价,确保准确无误。
(四)做好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设立政府采购业务台帐。
(五)根据印刷单位要求按时交货,免费送货到指定地点。
(六)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甲方对定点印刷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印刷单位特殊用纸的价格在实际执行中可与乙方商定,乙方将随同统计报表报甲方备案。
(八)按季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业务统计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合同单》并如实按季上报《_________季常用纸张实际进价表》
(九)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其他承诺。
九、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所交印刷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合同单》要求的,印刷单位可拒收,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如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对其作如下处理:
(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被执法机关查处取消经营资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印刷计价方式和规定标准计价的;
(3)在定点印刷期间,有弄虚作假、多计费用、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的;
(4)为非定点印刷企业代开印刷发票的;
(5)因自身原因拒绝承接印刷业务或将承接的印刷业务转包的;
(6)未履行印刷合同的约定而受到印刷单位有效投诉的;
(7)未履行《投标人承诺书》中的其他承诺的。
(三)乙方有违反本条第二款2、3、4项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甲方记录在案并收取1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协议期内第二次查实的,发函通报并收取4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第三次查实的,甲方有权没收余下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协议,同时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协议期内被查实二次以上或同时违反多款内容的,甲方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处理,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定点印刷招投标活动。
(四)乙方有违反本条第二款5、6、7项内容之一的,甲方将视情提出警告并记录在案,仍未作改正的,甲方有权没收其10%以上履约保证金的处理,并将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可书面提出,甲方经调查核实可提前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