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七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100%
第三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收乙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_________。
第四十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