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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书

八、相关性事宜说明


  第二十条 本协议约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共_________页,有以下几件: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4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备注: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一、议书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如因客观情况,甲、乙、方不能同时与丙方签约时,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

  二、本协议书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售的,使用《商品买卖合同》。

  四、方括号"[]"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协议时据实选用,未被选用的应习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签订协议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签订协议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面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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