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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一 释义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以本规则解释为准。
  宗地图: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图。
  土地使用权: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依法将国有土地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件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无偿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建设,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无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回并丧失土地出让合同书一切权利的行为。
  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的地块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总年期。
  坐标:用测量学方法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一组数。本合同中的坐标除非特别指明外,均为深圳独立坐标系统,用直角坐标表示。
  界桩定点:在实地确定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的各界桩点的位置。
  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规定每年支付给政府的土地费用。
  土地临时占用费:土地使用者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向国土管理部门支付的租金。
  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础设施。具体包括: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讯、路灯、照明、煤气等管、厂、站、场、桥梁或人行天桥及其它工程。
  绿化比率: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
  建筑覆盖率: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土地面积比。
  建筑容积率:规定的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含附属建筑物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除外。
  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底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它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
  主体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
  附属建筑物:主体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
  办公楼:供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事务使用的建筑物。
  单身公寓:供单身职工起居和具备居住用的小型厨、厕的建筑物。
  住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单元式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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