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其中,乙方个人应交纳的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女职工权益、因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享有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权利。
第十二条 乙方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报原登记机关留存。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业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乙方年度(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