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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内旅游合同(2005年版)

  游览重点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标准_________
  隔餐次数_________标准_________
  住宿次数及标准_________
  购物、自费项目安排_________
  保险情况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_________
  应交纳团费总额_________
  注明:所包含的费用_________
  2、甲乙双方应尊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履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保留航空、轮船、铁路因国家政策性调价而变更旅游总价格的权利。但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4、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乙方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遵循: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须承租乙方已经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的第5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日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二)乙方取消:如因乙方原因,既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三)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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