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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合同

  四、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印刷业务两次以上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积分为零的;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印刷行业经营资格的;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印刷厂定点资格的。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印刷厂,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合同的修正和终止
l、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2、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终止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调确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
  4、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为中央国家机关提供印刷服务的;
  (2)乙方设施、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印刷需要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四款中各种行为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的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甲方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日至2005年8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次招标活动中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内容,双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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