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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样式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中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可作出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资产;
  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_________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_________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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