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资金和合作条件分期缴付或提供
_________。(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应将资本全部缴清的期限为: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的为一年内;注册资本51-100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注册资本为101一300万美元的为二年内;注册资本301-1000万美元的为三年内;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其中首期应在合作企业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并应投入注册资本的15%以上;如一次缴清注册资本,应在六个月内缴清。)
第十一条 合作期内合作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注册资本或所提供的合作条件。
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者的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二合作公司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同意。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五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办理申请设立合作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2、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
3、组织合作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注:应尽量优先聘请国内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和施工。)
4、按第九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
5、协助办理合作公司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
6、协助合作公司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7、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
8、协助合作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其他人员;
9、协助合作公司办理有关暂住证、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10、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九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并负责将作为乙方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运至合作公司目的地;
2、协助合作公司办理在国际市场选购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协助合作公司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