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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作协议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3类风险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其中:A类风险:人民币10000元;B类风险:人民币20000元;C类风险:人民币50000元。
  二、每一被保险人无论持有几份本保险,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人有关规定为限,对超过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予负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三、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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