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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摄制电视剧合同

  所有应缴税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电视剧利润的分配或损失的承担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 财务与会计
  甲乙双方应在电视剧的主要拍摄地点保存有关的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不妨碍电视剧摄制工作进展的情况下可随时阅览、检查及核实会计帐簿以及其它会计记录。

  第十一条 财务结算
  甲乙双方应按会计年度,做到一年一结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就联合摄制电视剧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该年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会计年度内的利润或亏损的净值,并视具体情况将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在会计账簿的贷方或借方上。
  在年度会计结算时,若联合摄制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超过拍摄工作所需储备资金总额的,应当由甲乙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任何一方对合资拍摄项目负有债务的,应当首先从其应得分配额中针对其债务予以冲抵。

  第十二条 署名权
  电视剧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报送相应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乙方应予以协助。若电视剧能够经过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人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视剧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由于署名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十三条 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注册、合法存续并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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