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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缆索)

  6.3 被许可方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6.4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被许可方有关没有列于附件中的任何其它技术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6.5 被许可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注册备案手续。
  6.6 所有有关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注册备案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
  6.7 如果由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或_________公司作出与技术直接相关的任何技术改进,则许可方有权自行以其名义对这些改进单独申请专利。改进将自动推荐给被许可方作为本协议许可的延伸。

  第七条 被许可方的义务
  7.1 被许可方由于其有一定的关系和能力应用许可方体系和专利,故受到许可方的许可。因此,被许可方有义务确保最大程度地利用许可方所授予的体系、方法和其所附产品。为此,被许可方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手段促销和营销并雇佣合格的人员完成这些任务。
  7.2 被许可方每年应当向许可方报告其在区域内的销售和业务情况以及其提交的投标清单。被许可方应当就每一个许可方体系和产品以及其关于下一年每一个许可方体系的预测提供一份在竞争和市场情况方面的年度报告。这一承诺是本合同的必要条款,被许可方承诺将及时履行这一承诺。
  7.3 对许可方体系、工艺和产品的利用应当确保遵守适用的规则文件,被许可方应当尽其最大努力确保有最好的工作和服务质量,以便维护许可方在世界范围内的良好信誉。而且,被许可方应当在业务和工作中遵循所有适用的职业风险控制规则。
  7.4 如果被许可方不能达到其商业或销售预测,则愿意接受许可方的审计。
  7.5 被许可方应当将其在使用许可方体系、方法和其所附产品时所可能开发的所有专有技术传送给许可方。
  7.6 而且,被许可方承诺对许可方所交付的有关许可方体系或产品、其使用方法以及其进一步的发展的信息严格保密。这一义务应当延伸到合营公司的股东,其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十年,不管本协议是由于何种原因终止。
  7.7 被许可方不得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间接使用、注册或促销可能与本协议所授予的方法、体系或工艺产生竞争的方法、体系或技术。
  7.8 被许可方承诺,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直接或间接在区域外销售、使用或租赁许可方体系或方法或产品。

  第八条 许可期限和终止
  8.1 本协议在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方为被许可方的多数股东的全部期限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8.2条的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8.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没有技术能力或技术能力不足;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
  (2)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8.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许可技术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避免使用许可技术。
  8.4 在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立即停止所有使用许可技术的行为。被许可方首先应当通知许可方其仓库存货和它们的账目价值。
  8.5 在本协议终止后,被许可方承诺:立即自费归还所有有关许可方体系、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的文件、图纸等。咨询和履行所有可能的行政手续以便将许可从每一个注册中消除。毫不迟延地支付所有欠款。在合同终止后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索赔。

  第九条 保护
  9.1 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技术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
  9.2 作为许可技术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技术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可自费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9.3 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9.4 合营公司应在有关许可技术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十条 通讯
  各方之间的所有通讯应当送达到其各自注册地点。如果通过挂号信或国际邮件送达,它们应当被视为在发出后十日内收到。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仲裁
  11.1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11.2 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
  11.3 仲裁程序应在_________进行。仲裁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
  11.4 各方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
  11.5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的规定仍应当适用。

  第十二条 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被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三之附件一:许可方体系专利和许可技术
  许可方的资料
  许可方专利和产品名称
  许可方管道模型
  所有材料的规格
  所有零部件和所有装配图纸的设计方法说明,包括所有装备和工具图纸

  附件四:财务管理制度(略)

  附件5A:价格清单(_________向合营公司所提供的材料的价格)(略)

  附件5B:价格清单(甲方和乙方向合营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和服务的价格)(略)

  附件六:制造分许可协议

  鉴于:乙方自其成立时起即为在斜拉索结构的供应和安装领域的世界范围内的专家,且其开发了该些技术、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并注册了各种专利。

  鉴于:乙方和甲方(甲方)(被许可方)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了一家合营公司(下称合营公司)(许可方)。

  鉴于:根据合营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乙方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的营销、部分制造、供应和安装(合营公司业务)。

  鉴于:为此目的,乙方已根据合营合同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授予合营公司技术许可。

  鉴于:各方承认,为了开始合营公司业务,甲方有必要制造部分附件A所列的产品,且为此目的其有权使用乙方拥有和开发并许可给合营公司的某些技术。

  鉴于:乙方愿意通过合营公司向甲方提供其列于附件B上的有关专有技术和信息。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及其适用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协议是指有关产品制造的本分许可协议。
  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
  产品是指本协议附件A所指的与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相关且属于乙方的产品。
  许可技术是指与属于乙方的产品有关的许可给合营公司并列于本协议附件B的专有技术、体系、专利。

  第二条 许可的授予
  2.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合营公司在此授予甲方且甲方在此接受一项独家、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技术的分许可。
  2.2 合营公司在此承诺其合法有权授予本合同项下的分许可,并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就其所知许可技术为乙方全权拥有,且该许可技术不影响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2.3 本许可仅授予给合营公司业务且仅限于甲方在区域内制造产品并只能将产品供应给合营公司的权利。
  2.4 在适用时,本协议可延伸至对产品的改进,如果乙方同意的话。
  2.5 上述第2.1条的许可的授予,并不指甲方有分许可授予权。

  第三条 制造
  3.1 甲方可以制造本协议产品。该种制造应由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规范和公差(容限)来进行并由甲方自己控制并承担责任。
  3.2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无权修改制造计划和规范。
  3.3 甲方承诺遵守乙方的所有质量控制指示。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了解并检查安装情况并采取质量控制的任何行动。
  3.4 为此目的,经事先通知甲方,乙方有权不时派遣代表进入甲方的场地检查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其生产,并确定其质量以及甲方遵守本协议的诚意。甲方应当与乙方及其代表和代理人在该检查问题上通力合作。
  3.5 制造的产品应只能在区域内销售给合营公司。产品不得在其它地方销售。产品的出口应当按照下面第7.9条的规定办理。
  3.6 自生产时起至销售给合营公司前,甲方应当向合营公司提供产品的样品。如果乙方在该控制中发现有任何缺陷或不符合之处,甲方承诺在乙方指出后三十(30)天内对该缺陷或不符合之处进行补救。如果产品不符合乙方的规范或公差(容限),则不得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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