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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片合同

  因联合摄制电影片而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合资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双方所有广告收益归各方所有。
  所谓净值,指联合拍摄电影片的总收入(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减去联合拍摄电影片的支出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所占利润的分享)。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
  所有应缴税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因摄制电影所得利润的分配或损失的承担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财务与会计
  联合摄制电影片应在主要的拍摄地点保存全部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不妨碍电影摄制工作进展的情况下可随时阅览、检查及核实会计帐簿以及其它会计记录。

  第十八条 财务结算
  甲乙双方将按会计年度,做到一年一结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就联合摄制电影片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该年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会计年度内的利润或亏损的净值,并视具体情况将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在会计账簿的贷方或借方上。
  在年度会计结算时,若联合摄制电影片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超过拍摄工作所需储备资金总额的,应当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进行分配。任何一方对联合摄制项目负有债务的,应当首先从其应得分配额中针对其债务予以冲抵。

  第十九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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