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4 保修期满后14(30)天,乙方向甲方项目部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报已竣工结算项目劳务施工作业层尾款拨付申请表,由甲方项目部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及有关领导审批后生效,该项工作自乙方已向甲方项目部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编报已竣工结算项目劳务施工作业层工程款拨付申请表后21天内完成。
24.5 工程款计算时,从形象进度造价审定值、已审工程结算值(一审、二审、审计)、包括各期付款和财务结算,均应扣减下列中的有关者费用:
24.5.1 甲方供应的划价转帐物资费用;
24.5.2 超过工程结算材料分析耗用量按21.5.3扣罚的超领材料费用;
24.5.3 在甲方同意情况下,乙方向甲方领用的应由乙方供应的22.4至22.9者,甲方按市场价加价20%划价转帐的费用;
24.5.4 乙方丢失、损坏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仪器、仪表或设备安装专用工具或备品备件或配套器具等应赔偿的费用;
24.5.5 使用甲方施工机械、仪器仪表的租赁费用;
24.5.6 使用甲方提供的临时设施的分摊费用;
24.5.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一般不存在,若有工程预付款情况时、每期给付工程款时、分期按比例扣回);
24.5.8 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
24.5.9 乙方发生的水电费;
24.5.10 按本合同有关处罚规定考核,对乙方的罚款;
24.5.11 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考核,乙方应承担有关方损失的费用;
24.5.12 保修金(按保修条款规定办理);
24.5.13 由甲方代缴代扣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4.5.14 劳保统筹费;
24.5.15 总包管理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百分之计算);
24.5.16 配合费分摊(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百分之计算);
24.5.17 当地收取的各种规费和基金:规费包括但不仅限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综合服务费,工程(劳动)定额编制管理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建筑管理费,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劳动用工年检费、建筑企业生产操作人员法定培训费、组织机构IC卡工本费、合同公证费、合同鉴证费、合同印花税,噪音扬尘排污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绿化费等。基金包括但不仅限于防洪保安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等。
24.5.18 当地收取的其他费用;
24.5.19 应由乙方支付的其他费用。
24.6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均可以暂停计价及暂停付款
24.6.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签字盖章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之前。
24.6.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足履约保证金的。
24.6.3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编报施工图预算书的。
24.6.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编报形象进度造价计算书的。
24.6.5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编报工程结算书的。
24.6.6 乙方进场的施工机械性能不良或外观锈、烂,在甲方书面通知撤换而在七日内未见乙方执行的。
24.6.7 乙方供应的材料缺少合格证、质保书等质量保证资料,在甲方书面通知补足而在七日内未见乙方执行的。
24.6.8 乙方供应的材料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甲方书面通知撤换而在七日内未见乙方执行的。
24.6.9 乙方亏欠其在本工程上的员工工资尚未补发的。
24.6.10 乙方亏欠供货厂商在本工程上的供货款尚未清价完毕的。
24.6.11 乙方将本工程再行分包或转包的。
24.6.12 乙方开户行或帐号与本合同附件及签章栏内容不符的。
24.6.13 按本合同有关经济处罚和损失赔偿条款计算的费用,累计已超过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乙方届时尚未向甲方交清差额的。
25、文物、古迹和地下障碍:
25.1 施工中发现古器、古物、钱币、宝藏、珍品、珍宝、埋藏物品、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或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须立即停止施工,立即通知甲方和保护好现场并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若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擅自移动、取走或损毁,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或破坏,则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各有关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级罚款。
25.2 乙方在施工中,应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古迹,采取保护措施,予以妥善保护。如因乙方施工方法不当或疏忽而致古迹损坏的,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各有关方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级罚款。
25.3 地下障碍: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