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许可期限和终止
8.1 本协议在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且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保持其全部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8.2条的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8.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合营公司提出终止:如果乙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合同终止。
(2)如果合营公司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甲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8.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任何制造产品以及任何使用相关的许可技术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制造本协议产品并使用相关的许可技术。
8.4 上述第8.2条的规定也适用于甲方没有技术能力或技术能力不足的情况。
8.5 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首先应当通知合营公司其仓库存货和它们的帐目价值。经合营公司检查和接收该存货清单后(该清单须仅限于可为其他项目使用且出于良好状态的部件),合营公司须根据本协议之附件C确定的价格或双方可能调整的其他价格(若有)向甲方支付其应付的产品价格。
8.6 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承诺:立即自费归还所有有关乙方体系、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的文件、图纸等。咨询和履行所有可能的行政手续以便将许可从每一个注册中消除。毫不迟延地支付所有欠款。在合同终止后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索赔。
第九条 保护
9.1 甲方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本协议产品和相关许可技术的情况立即通知合营公司。
9.2 作为许可技术的唯一所有权人,乙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本协议产品和相关许可技术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乙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或甲方可自费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将与合营公司或甲方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或甲方承担。
9.3 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几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各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