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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制造分许可协议

  6.1 合营公司将向甲方提供其专有技术以便最优化制造产品。合营公司将通过交付原型和/或样品和/或使用指令提供这些专有技术。
  6.2 在合营公司签署第一份重要订单后且若甲方要求,合营公司愿意在甲方对甲方的两位工程师和两位工头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特别培训。甲方将承担合营公司人员的所有费用包括包括机票和住宿费用。
  6.3 如果需要额外的协助,则可在该协助前通过各方之间签订一份特别协议解决。
  6.4 合营公司声明,在本协议签署日,不存在影响本协议的与乙方专利相矛盾的注册。
  6.5 合营公司在区域内只能通过甲方制造产品,不会在区域内向其他方授予有关列于附件上的产品的合同,除非:甲方不能或不想制造产品;或乙方、合营公司和甲方一致同意可以如此做。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7.1 甲方由于其有制造产品的能力,故受到合营公司的许可。因此,甲方有义务确保最大程度地通过聘用合格的员工制造产品。
  7.2 产品的制造应当确保遵守适用的规则文件,甲方应当尽其最大努力确保有最好的工作和服务质量,以便维护乙方在世界范围内的良好信誉。就此而言,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和程序或由合营公司和/或乙方所提出的任何建议。
  7.3 甲方应当在业务和工作中遵循所有适用的职业风险控制规则。
  7.4 合营公司和/或乙方将不时在甲方的场地或办公室对其技术能力进行审核。若利用现有设备无法达到要求的质量水平,则甲方已经愿意承担为达到要求的水平对于生产工装和机器改进而造成的费用或投资。
  7.5 甲方应当将其在制造产品时所可能开发的所有专有技术及其相关方法、专有技术和体系传送给合营公司和乙方。
  7.6 甲方将尊重并要求其所有参与乙方体系制造的员工尊重合营合同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保密条款。而且,甲方在此承诺对合营公司所交付的有关产品、其使用方法以及其进一步的发展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这一义务应当延伸到本协议终止后十年,不管本协议是由于何种原因终止。
  7.7 甲方不得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间接使用、注册或促销可能与本协议所授予的方法、体系或工艺产生竞争的方法、体系或技术。
  7.8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明确同意,决不直接或间接在区域外销售、使用或租赁本协议的产品。
  7.9 本协议产品已经成功地被各种预应力技术委员会和批准机构所认可。如果需要任何新的批准,则将由合营公司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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