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方可以制造本协议产品。该种制造应由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规范和公差(容限)来进行并由甲方自己控制并承担责任。
3.2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无权修改制造计划和规范。
3.3 甲方承诺遵守乙方的所有质量控制指示。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了解并检查安装情况并采取质量控制的任何行动。
3.4 为此目的,经事先通知甲方,乙方有权不时派遣代表进入甲方的场地检查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其生产,并确定其质量以及甲方遵守本协议的诚意。甲方应当与乙方及其代表和代理人在该检查问题上通力合作。
3.5 制造的产品应只能在区域内销售给合营公司。产品不得在其它地方销售。产品的出口应当按照下面第7.9条的规定办理。
3.6 自生产时起至销售给合营公司前,甲方应当向合营公司提供产品的样品。如果乙方在该控制中发现有任何缺陷或不符合之处,甲方承诺在乙方指出后三十(30)天内对该缺陷或不符合之处进行补救。如果产品不符合乙方的规范或公差(容限),则不得进行销售。
第四条 销售价格
由甲方提供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销售价列于附件C。
每年应当对价格上涨进行审视且只能在当地市场价格上升且有竞争力的情况下材料上涨。
第五条 所有权
5.1 甲方承认,合营公司是乙方的被许可方,乙方对许可技术享有所有权,本协议并不给予甲方除本协议所授予的之外的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5.2 甲方同意决决不就乙方对许可技术的所有权作出任何相抵触的行为、且决不就该等所有权提出对抗乙方的任何索赔要求、决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就该等所有权提出对抗乙方的索赔要求。
5.3 甲方同意,其将不对乙方对许可技术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5.4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甲方有关没有列于附件中的任何其它技术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5.5 甲方同意协助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乙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注册备案手续。
5.6 所有有关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注册备案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