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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第四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
  4.2 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营公司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
  4.3 合营公司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 合营公司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4.5 合营公司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商标注册时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4.6 合营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促销可能与许可商标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商标或商号。

  第五条 许可期限和终止
  5.1 本协议在双方正式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商标有效期间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5.2条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合同终止。
  (2)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5.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_________或许可方的许可商标和/或任何类似商号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停止将许可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登记、目录、互联网和网址、电话簿和任何其它类似名册。

  第六条 保护
  6.1 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
  6.2 作为许可方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自费可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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