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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特许经营合同

  第七十一条 专利权的终止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因总部的原因致使_________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加盟店有权解除合同,总部已经收取的费用_________返还,总部应当赔偿加盟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其他专利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条 技术革新
  加盟店在实施总部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做出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权利归总部所有,并视为本合同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总部有权决定将该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
  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或专利持有,总部应当将该技术成果无偿许可网络成员使用。
  总部应当对开发上述技术成果的投入给予补偿,并参照国家专利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第十三章 著作权



  第七十三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作品(计算机软件),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作品的(非)专有使用权。
  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其使用许可的权利种类,除双方签署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及总部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同意加盟店使用的权利之外,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行使。

  第七十五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著作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使用著作权;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具体规定的限制与保留。

  第七十六条 著作权的归属
  总部委托(指定)加盟店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加盟店为实施特许经营所创作的有关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和_________享有,总部有权许可网络成员使用该作品(计算机软件)。未经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将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加盟店在总部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七十七条 义务
  加盟店有义务保护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域内不受侵犯,并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加盟店对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侵权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负有职责,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行使有关诉权。

  第七十八条 诉讼权利
  对第三入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行使诉权。本章所称诉权包括下列诉讼权利及与诉讼有关的权利:
  (一)对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搜集证据;
  (二)向侵权人直接发出或通过媒体发出停止侵权的通告或声明;
  (三)制止侵权行为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民事赔偿予以调解;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起诉讼;
  (七)总部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诉权的行使
  对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总部根据侵权的范围、结果、影响等情况确定行使诉权的主体。
  加盟店行使诉权,应当经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指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采取措施。除因情况紧急而需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按总部的指示行事。

  第八十条 报告
  加盟店发现本区域内第三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将侵权人、侵权事实、危害后果等情况报告总部。
  因情况紧急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加盟店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总部。

  第八十一条 诉前保全
  加盟店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特许经营系统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未经总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加盟店可以在未经总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八十二条 费用负担
  对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先行支付:
  (一)由加盟店行使诉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由总部支付;
  (二)其他费用由加盟店支付;
  (三)总部与加盟店根据个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 赔偿金的分配
  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金原则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
  (一)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失”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受到损害的网络成员按比例分配;
  (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利益”或者其他方法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总部参照网络成员受到的损失及案件诉讼情况等合理分配;
  (三)加盟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从获得的赔偿金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四条 第三人起诉
  因第三人主张总部知识产权侵权而对加盟店采取的法律程序,加盟店应当在24小时之内报告总部。
  加盟店应按照总部的指示行事。必要时,总部有权指定专业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参与有关的法律程序。
  因总部知识产权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裁决加盟店承担责任的,其赔偿责任及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总部负担,否则按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因加盟店或加盟店的越权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诉讼或结果不在此限。

  第八十五条 其他诉讼
  加盟店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一)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纠纷;
  (二)有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
  (三)涉及特许经营系统形象与声誉的其他纠纷。

第十五章 广告与费用



  第八十六条 广告义务
  加盟店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商标及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总部负责系统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加盟店按照总部的要求在本店发布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

  第八十七条 广告控制
  总部对加盟店广告活动享有控制权利,加盟店应当充分尊重总部对广告的控制,按照总部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
  加盟店应当执行总部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加盟店发布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总部,经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十八条 广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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