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约约定之标的物所有权与危险负担应於乙方完成甲方订制产品,经甲方所订之品质测验标准认可後,依甲方订单指定之地点交付甲方之授权代表或托运人後移转甲方。
第六条 决议事项:
(1)普通决议:公司章程对一般决议方式采普通决议,即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2)轻度特别决议:有关公司重大行为,采特别决议,诸如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缔结变更或终止出租全部营业,让与全部或主要部份之营业或财产,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财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向者,发行新股分派股息,董事竞业之许可,转投资,变更章程等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同意之。
(3)重度特别决议:公司解散或合并,公司债之发行等需有应有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同意行之。
第七条 解散事因:
本合作之公司因下列事由而解散:
(1)章程所定事由解散
(2)公司目的事业不能成就者
(3)股东解散之决议
(4)与他公司合并
(5)破产
(6)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第八条 清算: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或选派清算人为清算人,清算人之执行发生显著之障碍时,法院依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之声请得进行特别清算。其职务如下:(一)了结现务(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三)分派盈馀或亏损(四)分派剩馀财产。
第九条 违约金:
(1)若乙方不履行合作契约之生产义务,甲方得经催告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时,甲方得解除本合作契约。解约时,乙方除应将既收资本款全部退还甲方外,并双方约定应赔偿甲方_________元。
(2)若甲方不履行合作契约之条款义务,亦同。
第十条 留置权:
若乙方不履行合作契约之义务,甲方可留置工厂生产中和生产後之成品和半成品,并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以其价款优先受偿之权。
第十一条 智慧财产权之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