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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卡经销合同

  1)故意泄露双方约定的商业秘密;
  2)利用合同提供的产品销售权利谋取单方面的不正当利益;
  3)恶意违反甲方指定的销售政策、进行相关产品的倾销和恶意流货;
  4)对用户和经销商进行恶意宣传;
  5)甲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它经销商进行任何类型的行贿、收买、威胁;
  6)其它有悖于商业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0.4 如本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进行了任何10.2条定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论其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视为乙方违约,并依据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加以处理;
  10.5 如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未执行10.1条规定,未及时以正确的方式通知甲方或未及时购买齐包销数量,则甲方可以确认乙方相应销售行为后,有权视为乙方违约,并依据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加以处理;
  10.6 如有10.4和10.5条规定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依据第七条和第九条中的相应规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其它
  11.1 双方理解并且同意,合同双方均为独立签约人。本协议不包含任何可能理解成为双方之间设立一种合伙或合资关系的内容。
  11.2 双方同意,乙方为本合同在合作区域的独家在线区域经销商,本协议含有唯一性与排他性规定,甲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在乙方经营区域将此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11.3 未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无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各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或其部分进行转让。
  11.4 通知:任何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应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按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寄达对方。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
  11.5 相关产品的送达方式:双方同意采用甲方提供的相关网络在线销售系统中的传达方式。
  11.6 对于任何涉及在线销售系统的有关数据资料,双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器数据记录为准。
  11.7 本合同的附件,和正文均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9 本合同任何部分被视作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因此而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或部分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11.10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请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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