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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通信业务合作协议

  1、乙方应在费用产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交通系统各单位尽快缴纳费用,在此期间乙方不得终止为甲方及交通系统各单位的服务,否则乙方须赔偿一定费用(即免去当次所属单位应缴费用)。
  2、如甲方或交通系统各单位不按时向乙方缴纳费用,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十三条(滞纳金条款)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十八、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同时取消。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宜可在补充协议中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1:甲方协议实施联络人名册(略)

  附件2:乙方协议实施联络人名册(略)

  附件3:全省各市预留号段及联通各地分公司联系方式

  ┌─────┬──────┬────────────┬──────────┐
  │ 分公司 │  数量  │    预留号段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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