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乙方于毕业后三个月内,不得拒绝合作企业所提之雇用要求,其待遇则比照合作企业同等学历初任待遇,且服务年限至少为二年,如合作企业另提供乙方奖助金或研究津贴者,服务期限依合作企业之规定办理。
八、乙方同意于培训期间,遵守合作企业之下列规定:
修习课程之规划应符合合作企业之发展愿景。
不得有损及合作企业形象之行为举止。(各合作企业得于本条加注特殊需求)
九、乙方有下列事项之一者,甲方得终止本培训合约,乙方不得异议:
违反甲方规定至退训标准者。
受有期徒刑宣告确定者。
乙方所提报名相关资料与事实不符者。
任意或自请离训者。
发生其它重大事件,并经甲方认定有损及培训成效之虞者。
十、乙方违反第七、八条规定或有第九条所列情事者,应负赔偿甲方暨合作企业之责。赔偿金额之计算,系由甲方与合作企业视乙方个别情况决定之,惟赔偿金额上限为_________元整。
十一、关于本合约或因本合约而引起之纠纷,双方同意以诚信原则解决,并同意如有诉讼时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二、乙方应觅具_________身份且获甲方同意之连带保证人一人。
十三、本合约书乙式四份,由甲乙双方,连带保证人及合作企业各执乙份为凭。
十四、必要时,乙方须征得甲方及合作企业之同意,展延培训期限至多一年,并应完成换约手续。
十五、本合约自签约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份证编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连络地址: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