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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经济责任合同

  1.6 未经项目批准在宿舍区使用煤油炉、液化汽灶、煤炉、火炉、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的;
  1.7 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员的;
  1.8 擅自带未满16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9 在宿舍区乱倒垃圾、乱泼脏、废水的、乱扔烟头、乱倒剩饭剩菜、乱吐痰的;
  1.10 在宿舍区进行大声喧哗、吵架、斗殴、赌博、酗酒的;
  1.11 损害公物,擅自移动宿舍区铺位的,擅自损坏、拆除、改装宿舍区床铺、桌子、椅子及其他设备设施的;
  1.12 不服从管理,拒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检查人员指导,威胁、漫骂、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
  1.13 违章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事故或伤害他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不配合管理人员对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1.14 拆改、移动防护设施后,不按要求恢复,也不采取弥补措施的;
  1.15 在木工房、食堂、仓库、配电房、楼层、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烟或未批准使用明火的;
  1.16 偷盗现场的物资、设备、零星配件的。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班组(队)(班、队长)罚款_________元,情节严重的,罚款_________元,情节特别恶劣的,应清通出场,触犯刑律的,应将责任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按实赔偿;
  2.1 不按规定按时做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交底活动的,每月不按时组织职业健康安全讲评活动的(以资料为凭据);
  2.2 项目、公司组织活动,未经批准不参加的;
  2.3 变动本班组人员,不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上报项目的;
  2.4 苛扣本班组工人工资,不及时处理工人纠纷引发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2.5 每周三次不在现场领导本工种工作、碰到紧急情况不及时赶到现场及高危作业时未到场监督的;
  2.6 唆使、威胁或采用其它手段鼓动、纵容工人闹事的;
  2.7 不服从项目、公司管理的;
  2.8 违章指挥行为造成隐患、险情、未遂事故或伤害他人的;
  2.9 不对本班组从事高空、悬空、人工挖孔作业的人员或其它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的;
  2.10 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未与项目签定职业健康安全及治安管理责任合同,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并开工的;
  2.11 未做到落手清的;
  2.12 随意乱倒建筑垃圾的;
  2.13 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14 不积极主动配合公司、项目的检查活动的,对提出的隐患不积极整改的;
  2.15 不及时提交本班组兼(专)职安全员、治安消防员名单及其它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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