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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顾问委任契约

期货顾问委任契约



  兹因甲方就期货交易有关事项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乙方已於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约供甲方审阅,乙方人员并已告知各种期货交易商品之性质,交易条件及可能之风险,双方同意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范围之约定与变更
  乙方提供甲方期货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之相关范围系指依证期会核准之期货商品为限,前开范围经双方同意得依本契约第七条规定变更之。

  第二条 提供服务之方式
  乙方除於订定本契约时交付甲方相关资料外,就前条约定之顾问范围得依甲方参加之会员型态提供相关之服务如研究分析,讲习会等等。

  第三条 顾问报酬与费用之给付
  本契约之顾问报酬共计_________元整,甲方应於本契约签订後三日内以双方约定方式支付乙方。
  除前项之报酬外,倘发生其他必要之相关费用,甲方应於乙方请求後,依实际金额给付乙方。

  第四条 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诚实信用原则,忠实执行业务,除应遵守法令及主管机关发布之相关函令外,并应确实遵守下列事项:
  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代理从事期货交易行为。
  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业务关系而知悉甲方之财产状况及其他之个别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不得另与甲方为期货交易收益共享,损失分担之约定。

  第五条 甲方在签订本契约前已详细阅读本契约书之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甲方系基於独立之判断,自行决定所交易之期货交易商品。
  甲方之期货交易行为,系甲方与期货经纪商间之关系。乙方仅系提供期货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得代理甲方决定或处理期货交易事务。
  甲方从事期货交易所生之风险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负担与享有,乙方不保证获利或负担损失。
  甲方未得乙方之书面同意,不得将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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