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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游乐园(场、区等)游乐服务合同

观光游乐园(场、区等)游乐服务合同



  游客与_________观光游乐园(场、区等,以下简称园)经营业者(以下简称游乐业者)双方同意遵守以下约定:

  一、游乐业者应于游园手册、票券或以公告方式载明营业时间、费用、游乐服务项目、游园或设施使用须知及娱乐税额。

  二、游客须凭票券人园并妥善保管,票券遗失,游乐业者不予补发。

  三、游客使用设施或从事游乐活动,如仅因违反使用须知、禁制标志或管理人员的指示,致发生损害时,游乐业者除有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外,不负赔偿责任。

  四、因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乐服务全部不能提供时,游客可解除合同,请求退还所有费用,游客如有损害,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若因不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时,游乐业者应退还所收费用。

  五、因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乐服务(若干设施或表演等)一部不能提供时,游乐业者除应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比例及入园时间计算,退还部分费用外,游客如有损害,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若因不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时,游乐业者应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比例及入园时间计算,退还部分费用。

  六、游客因自己的事由离园或不能接受本合同所定的游乐服务时,不得请求退费。

  七、游客于园内,如意外发病或发生事故,游乐业者应协助救护或送医。

  八、本合同未尽之事宜,悉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游客(签章):_________        游乐业者(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公告事项:

  1.观光游乐园(场、区)游乐服务合同应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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