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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

  5.1 承包人应教育维修养护人员遵纪守法,维护工地社会治安,协助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5.2 承包人应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等安全防护工作负责,并制定安全防护规程,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在工作范围内设置必要的标志和信号。

  第6条 环境保护
  6.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禁止随意弃土、堆放材料,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不得使有害物质(扬尘、废水、废油)污染土地、河流。若因违反环境的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要求赔偿,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
  6.2 承包人应保持维修养护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理维修养护废弃物和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6.3 在全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除已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外,承包人必须拆除一切应该拆除的临时维修养护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凡发包人决定保留的设施,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处理的办法。

  第7条 技术标准和规范
  7.1 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时,所有的材料、设备、维修养护工艺和维修养护工作质量检验均应遵照合同技术条款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和技术要求。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不限于):
  (1)《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23-1999)
  (4)《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5)《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6)《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实施细则》
  (7)《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试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8)《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9)《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
  (10)《水闸工程管理技术规范》(SL170-98)
  (11)《水利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设备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12)《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

  2.工程维修养护

  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保养和防护,及时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安全和正常运用;降雨期间应加强巡查,对因雨水对工程造成的损坏随时采取临时措施(如对积水进行合理排除或圈堵,及时关闭护路闸等)。

  第8条 堤防工程
  8.1 堤顶维修养护
  (1)堤顶高程、宽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
  (2)未硬化堤顶应保持花鼓顶,达到饱满平整,无车槽及明显凸凹、起伏;降雨期间及时排水,雨后无积水,平均每5.0米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0.1米,横向坡度宜保持在2%-3%。
  (3)硬化堤顶应保持无积水、无杂物,堤顶整洁,路面无损坏、裂缝、翻浆、脱皮、泛油、龟裂、啃边等现象。
  (4)泥结碎石堤顶应适时补充磨耗层和洒水养护,保持顶面平顺,无明显凸凹、起伏。
  (5)堤肩应达到无明显坑洼,堤肩线平顺规整,应植草防护。
  (6)边埂应达到埝面平整,埝线顺直,无杂草。
  (7)堤防土牛应达到顶平坡顺,边角整齐,规整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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