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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

  1.3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4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5 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1.7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8 工程维修养护:指对工程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防护、保养、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
  1.9 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1.10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
  1.11 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历时。
  1.12 天:指日历天。
  1.13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
  1.14 不可抗力:指台风、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2 中标通知书
  2.3 招标文件
  2.4 专用合同条款。
  2.5 通用合同条款。
  2.6 技术条款。
  2.7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3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没有相应规定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维修养护工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第4条 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签收手续。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5.1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
  5.2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
  5.3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相关的档案资料。
  5.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5.5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的驻留场地。
  5.6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

  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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