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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保全服务合同

  本系统第一次设计、器材及施工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嗣后如有必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费用亦由甲方负担。
  前二款所需费用及合同终止后的拆除费用,应由乙方开列明细表,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施工。
  乙方应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甲方并应配合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续约
  本合同期满一个月前
  □甲乙双方未以书面通知他方不续约者
  □乙方应通知甲方合同期满,并获得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继续有效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亦同。

  第二十二条 暂停服务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服务,在通知到达时生效。乙方不得收取暂停服务期间的服务费,但专线费用仍由甲方负担,乙方应代甲方缴交。
  暂停服务期间累计超过_________日者,乙方可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曾因故暂停服务,应于恢复服务期间,按暂停日数延长本合同的执行,以抵补中断的时日。

  第二十三条 甲方终止合同
  甲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在通知到达乙方后14日生效,但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者,在通知到达乙方后30日生效。甲方亦可支付上述预告期间的服务费,实时终止本合同。
  甲方无正当理由而终止本合同者,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不得逾一年应收保全费用与终止前已收费用的差额),但合同已履行逾一年以上的,不在此限。
  第一款情形,乙方应将已收甲方终止生效日后未到期的保全费用,连同保证金,在终止日起算10日内返还,拆除器材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书面终止合同时,在通知到达乙方后生效。乙方应于终止日起10日内返还已收甲方未到期的服务费用及保证金,并自行负担拆除器材的费用。甲方如受有损害,并可依本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一、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损坏乙方的器材的;或甲方有其他违约事由的。
  二、因天灾、地变、台风、洪水、空袭、爆炸、战争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对甲方继续提供防护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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