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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保全服务合同

  乙方就执行本合同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的,
  二、甲方未交钥匙给乙方,致使乙方保全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虽已及时赶至现场,但无法及时进入检查捕贼的。

  第十六条 电讯不能传递的处理
  因电力公司或第三人的施工、停电等外力因素,致保全系统电讯不能传递,在设专线的情况下,乙方应即通知甲方;在使用电话线的情况下,在定测时间_________内发现电讯不能传递的,应在发现时即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款通知甲方,对因此所生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未采取必要的协力义务,而乙方已尽必要防范义务,因此所生损害乙方免责。
  因电讯不能传递或其他情形,无法通知甲方时,或在定测时间前发生的损害,乙方就此已尽必要防范义务,对甲方因此所受损害,每一事故乙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但同一事故赔偿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十七条 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元(不得超过每月保全费用之两倍)作为保证金,交付乙方。
  前款保证金于本合同期满服务终止时,应由乙方在(7日)内拆回本系统的全部器材同时,原数无息退还甲方。

  第十八条 保全费用
  自乙方“保全服务通报”所定的防护开始日起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应按月给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内含服务费元、专线月租金_________元及营业税_________元),付款方式以_________个月为一期,
  □于每期开始前_________日内
  □于每期届满前_________日内,以下列方式之一给付:□由甲方以现金或即期支票自行缴人乙方所指定的账户;□由乙方派员前来收取;□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保全费用的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全费用可以经双方书面同意作适当调整:
  一、自乙方开始服务日起,每逾一年,遇有物价重大变动的。
  二、因扩大、缩小保全防护范围的。

  第二十条 施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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