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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开工前_________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份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份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牲口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4.2 开工前将原有的电话设备拆除;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线;
  4.5 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
  4.6 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材料。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5.2 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应承揽相应责任;
  5.3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5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6 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 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 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见附件七: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2 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8%的变更费。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托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拆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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