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已详阅并同意本协议书的条款,而且该等条款已经以本人/吾等明白的语言向本人解释。
7.5 本协议书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且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行。
客户姓名: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UNIFORM CASH CLIENT''S AGREEMENT IN PLAIN LANGUAGE
现金客户协议之补充协议
致:_________
帐户号码:_________
本人/吾等兹引述贵公司与本人/吾等于订立有关买卖证券之协议(「协议」)。本补充协议所采用之词语,除另有所指明外,均与该协议所采用或界定者含有相同意义。
由于贵公司同意以本人/吾等之名义开设及运作用贵公司就买卖证券不时设立之互联网网站及服务(「互联网服务」)所用帐户(「互联网帐户」),本人/吾等兹同意按下列条款及条件就运作互联网帐户订立补充协议:
1.本人/吾等同意使用本人/吾等不时获提供之互联网服务
(a)作为贵公司与本人/吾等就买卖证券下达指不示之唯一沟通渠道,及
(b)作为贵公司与本人/吾等就一切其他有关互联网帐户之事宜(包括进入互联网帐户及传送资料、户口报表、通知、要求书及其他文件)进行沟通之唯一渠道。
2.本人/吾等同意贵公司可利用电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按本人/吾等就通讯用途不时知会贵公司之任何号码向本人/吾等寄发任何通知、要求书及其他讯息,所有讯息于寄发(倘以电报或电子邮件方式)或传达通讯(倘以电话方式)时或确认成功传讯(倘以传真方式)后均被视为已接收,而贵公司或贵公司之代表毋需签署有关通知、付款通知书或通讯。
3.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已阅毕及明白有关使用、运作及操作贵公司网站向本人/吾等提供之互联网服务之条款及条件,并进一步确认该等条款及条件可不时修改,而且该等条款及条件就本人/吾等在使用互联网服务及互联网帐户对本人/吾等具约束力。
4.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乃互联网服务之唯一获授权使用者,并同时按补充协议及贵公司互联网网站不时列载之条款及条件使用互联网服务。本人/吾等同意不会利用不正当手段干预或更改或进入或尝试进入补充协议授权本人/吾等进入之部份以外之其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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