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就买入交易而言,倘卖方经纪未能于交收日内交付证券,导致阁下须买入证券进行交收,本人/吾等毋须为买入该等证券的费用向阁下负责。
4.证券的保管
4.1 由阁下寄存妥为保管的任何证券,阁下可以酌情决定:(如属可注册证券)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或以阁下的代理人名义注册;或存放于阁下的往来银行或提供文件保管设施的任何其它机构妥为保管。如属香港的证券,该机构应为证监会认可的提供保管服务机构。
4.2 倘证券未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注册,阁下于收到该等证券所获派的任何股息或其它利益时,须按本人/吾等与阁下的协议记入本人/吾等的户口或支付予转账予本人/吾等。倘该等证券属于阁下代客户持有较大数量的同一证券的一部份,本人/吾等有权按本人/吾等所占的比例获得该等证券的利益。
4.3 本人/吾等并无根据《证券条例》第81(3)条以书面授权阁下:将本人/吾等的任何证券存放在银行业机构,作为阁下所获垫支或贷款的抵押品,或者存放在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履行阁下在结算系统下之责任的抵押品借贷本人/吾等的任何证券基于任何目的以其它方式放弃本人/吾等的任何证券之持有权(交由本人/吾等持有或按本人/吾等的指示放弃持有权外)
5.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现金
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现金须依照适用法律不时的规定,存放于一家持牌银行所开立的一个客户信托账户内(此等现金不包括阁下就交易取得,而且须为交收而转付或转付予本人/吾等的现金)。
6.风险披露声明书
本人/吾等知道证券价格可能及必定会波动,任何个别证券的价格皆可上升或下跌,甚至可能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不一定获利,而且存在着可能损失的风险。本人/吾等也知道将证券交给阁下保管可能存在风险。例如当阁下持有本人/吾等的证券而阁下无力偿债时,本人/吾等取回证券的时间可能会受到严重阻延。本人/吾等愿意承担此等风险。
7.一般规定
7.1 所有本人/吾等户口内的证券均受制于阁下的全面留置权,以确保本人/吾等履行对阁下代本人/吾等买卖证券而产生的责任。
7.2 倘阁下没有依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对本人/吾等的责任,本人/吾等有权向根据《证券条例》成立的赔偿基金索偿,惟须受赔偿基金不时的条款制约。
7.3 倘阁下的业务有重大变更,并且可能影响阁下为本人/吾等提供的服务,阁下将会通知本人/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