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上款所预料期限内不向承批人通知有关的决定,寄来确认的文件视为被默示确认。
四、拒绝确认交来的计划文件应在有依据下作出,以让承批人可以作出批给人属意的修改及/或更正。
第二十四条 承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批人可在遵守有关的现行法例下,占用本地区或其它公权法人的公产或私产土地,来为对于履行职责是不可缺少的设施及设备建立输送设备。
二、承批人亦享有下述权利:在有关当局预先批准下,人员及车辆作适当认别及因工作需要时,在公众地方自由通行;本身无线电中心由有关现行法刊J订定的地役保护权;在制作场地与传输中心之问,及在传输中心与有必要的转播站之间建立的赫兹束的地役保护权;依法建立对于实现本身宗旨是必需的,开通本地区内或外的任何电信系统。
第二十五条 承批人的义务
一、除法律及本合同其它条文订定的义务外,承批人应为履行本批给的规定而说法拥有必需的人力、技术、材料及财力,以良好地经营所批给的业务,以及进行一切的工作,使到用于批给的财产有良好的保养。
二、承批人还有义务:严格遵守由本地区政府在电视及查音广播方面做出的与维护公众利益有关的指令和指示;制定不超过五年期的跨年度计划,显示将要推行的目标和策略;制定反映跨年度计划每年的实施进度的业务年度计划;遵守国际电信联盟机构的适用规定及邮电司发出的技术性规则和指示;确保经营的持续性和常规性;紧随在声音及电视广播领域内的技术趋势,并为电信网络引入最现代化的科技;以选择本地区为居所,对经营批给业务是必要的人员来为本身服务;向批给人捌共对其执行职务是必要的数据和解释,并向其提供必需的工具,使其实质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限;遵守法律或本合同订定的其它义务。
三、上款(b)及(c)项所述的计划文件,不论是跨年度计划或年度计划,均须在开始实施的六十天前寄交批给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投资
一、承批人必须做出必需的投资,以保证第七条所定节目,在符合最佳的声像广播素质标准下完全覆盖本地区。
二、承批人亦必须紧随声像广播领域的技术趋势,以保证时刻履行上款的规定。
三、承批人做出的投资应载明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b及c项所述的跨年度业务计划及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批给的回报
一、承批人将每年向批给人缴付年度经营所得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一作为年度回报。
二、上款的回报采用最迟在每年度首季最后一个办公日交纳上个民事年度回报的方式向澳门财政司交钠。
三、承批人将在每个民事年度结束后九十天内制成简图,向批给人展示营运总收入,并出示一切被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倘出现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时,双方得通过协商,减少或暂停回报。
第二十八条 信息
一、承批人在广播及处理信息时,应尊重真实、中立、公正及忠诚的价值,不播放虚假的、偏见的或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不对可能有歪曲或误导公众或份的事实作新闻性质的处理。
二、在第七条预料的节目频道内必须在适当的时刻内播放关于本地区及国际实况的电台及电视中文及葡文新闻报导以及文化及体育性质的节目。
第二十九条 公告及声明的广播
承批人必须无偿地、完整地广播澳门总督随时基于公众利益而认为有必要的官方公告及文告,并指明其来源。
第三十条 选举节目
一、于选举活动进行期间,承批人必须让出按法律或地区选举委员会订定的广播时段给候选人使用。
二、批给人保证向承批人支付关于候选人按照由选举活动开始日生效的秩序表使用广播时段及技术资源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