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撤销
一、如果承批人违反本合同订定的主要义务,批给人可撤销本批给,尤其发现:放弃、经营或无故暂停经营;承批人使用不足或不当的设备;违反无线电广播活动的法律制度;暂时或永久地全部或局部转移批给;不向批给人缴付应征的回报。
二、批给人未预先以双挂号信通知承批人限期最多九十天内履行未完的责任,不宣告撤销。
三、撤销批给后,用作经营的财产概无偿归属本地区。
第十六条 因公众利益的撤销
一、在公众利益迫使下,批给人得在任何时刻撤销本批给。
二、如为公众利益撤销批给时,承批人有权获得一项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考虑到尚余的批给期及已做出的投资、可取得的合理利润下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之。
第十七条 赎回
一、批给人可在本合同期满前赎回批给。
二、本批给合同生效十年后方可做出赎回。
三、如批给被赎回,承批人有权获得一项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考虑到尚余的批给期、已做出的投资及可取得的合理利润下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之。
第十八条 消灭
本批给因下列原因消灭:
批给期告满;
批给人与承批人达成协议:
撤销;
因公众利益而撤销;
赎回。
第十九条 用于批给的财产归属本地区
一、批给因第十八条预料的任何形式而消灭时,用于批给的一切财产和权利概归属本地区。
二、用作建立制作场地、技术、行政或其它部门的大楼,以及承批人在经营业务时通常使用的设备、用具、材料或其它财产概视为用于批给之物。
三、承批人承诺,所交出用于批给的财产,具备可让服务在维持应有素质下延续的功能和保养,如欠缺该等条件,本地区可扣押用于恢复该等条件的款项,为此,可动用补偿金,如不足应付时,则动用保证金。
四、上款所述财产均在无任何责任或负担下交付。
第二十条 融资合同
在归属情况下,本地区可以取代承批人在设施及设备融资合同内的地位,所指设施及设备包括该日仍在建造或安装当中或在三十六个月前投入运作者。
第二十一条 归属的数值
一、如发生赎回或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撤销专营之情况,承批人有权以拨归为理由获得补偿,金额为根据法律及相触的会计技术原则计得的总资产净值加上最近三年平均纯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赔偿标的年数所得的数值。
二、如对计得的数值有异议,按照本合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仲裁庭解决。
第二十二条 归属数值的修正
如本地区在赎回或为公众利益撤销批给的情况下承受第二十条所述的地位,上条所指数值将减去在归属日尚欠的本金总和及该总数以归属日至约定还款期结束时融资合同采用的息率计得的利息,此乃固定息率的做法:如属浮动息率,则用过去期间的平均息率计息。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第二十三条 批给人的权力
一、在不影响本合同依法赋予的权力下,批给人有下述的权限:确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b及。项所述计划文件;对承批人及其发展的业务进行长期监察;委任一名政府代表,并赋予法律、本合同及承批人章程订定的权力;批准承批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暂停经营要求;批准承批人章程依照法律或本合同所需要做出的变更;命令施行罚则;依法律或本合同赋予的权能,命令消灭批给。
二、承批人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所定期限寄来确认的计划文件,应于寄发日起计三十天内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