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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用户燃气工程实施合同书

  2.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免费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且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合同生效之日起内免费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电源、水源,满足施工用电、用水量的需要,并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正常使用,提供施工料具准备间。做好红线内场地平整、拆迁及消除全部障碍物(包括架空的、隐蔽的)。
  4.施工前提供住户名单及相应的门牌号。
  5.保证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能顺利进入每个住户家中踏勘与施工。
  6.提供市规划、消防、市政、河道、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需要甲方提供的文件及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提供质检、消防部门验收该建筑合格的资料或证书。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7.在高层建筑的燃气工程验收前,应安装、完善燃气电磁阀的消防报警控制系统。
  8.甲方不得擅自改动,损坏燃气工程设施,不得将天然气管道、设备暗埋或包裹。
  9.与乙方签订供气合同。
  二、乙方的责任
  1.代甲方向市规划、消防、市政、河道、园林、交通等单位申请办理燃气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及赔偿。
  2.除第七条的第二款规定外,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整个工程的实施。
  3.负责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
  4.负责组织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方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手续、碰管、通气。
  6.非乙方原因遇特殊情况,工程不能实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7.与甲方签订供气合同。

  第七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劳动定额和本工程现状需要,确定工程实施工期为_________天,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如遇下列情况工期顺延或停工:
  1.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不准确、不齐备或房屋结构发生改变,致使工程无法按期进行而影响进度的。
  2.甲方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未能消除,导致乙方不能施工的。
  3.甲方临时提出更改工程内容或更换设备影响工程进度的。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5.甲方或与甲方相关人员阻扰影响工程进度的。
  6.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的。
  7.政府或有关部门另有规定,不属乙方职权范围内原因而影响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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