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和香港测量师学会资格互认协议书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的共同发展,加强两地房地产估价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经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和香港测量师学会协商,就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产业)进行资格互认(以下简称“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书。
一、资格互认的原则
(一)对等原则;
(二)总量和户籍控制原则;
(三)侧重互认专职人员原则。
二、资格互认的条件
(一)香港测量师申请内地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条件
1.户籍:
香港永久性居民。
2.专业资格:
(1)香港测量师学会专业会员或资深专业会员(产业);
(2)成为香港测量师学会专业会员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3.工作经验:
过去3年内不少于1年(可以累计)在内地从事房地产估价、开发、代理、调研、顾问的工作。
(二)内地房地产估价师申请香港测量师资格的条件
1.户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2.专业资格:
(1)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员;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3.工作经验:
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少于5年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大学房地产方面的教授、副教授;或现任或在过去3年内其中1年曾担任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的理事。
三、资格互认的申请和条件审核
(一)香港所有申请资格互认者,首先向香港测量师学会提交申请,经其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推荐。
(二)内地所有申请资格互认者,首先向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提交申请,经其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后,向香港测量师学会推荐。
四、资格互认的考核方式。对所有经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者,均采取面授和补充测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一)香港测量师申请内地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面授和补充测试
1.面授
香港符合资格互认条件者必须参加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安排的不少于16学时(3天)的面授。面授采用普通话,内容主要为:内地房地产估价所需要掌握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