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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业务合作协议

  2.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协议将自动顺延壹年,顺延次数不限。

  十一、附则
  1.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3.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信息源责任单位(本协议中CPSP)接入中国电信有限公司语音业务平台或相关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网关、WAP网关、JAVA/BREW下载服务器、定位业务服务器等)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不得利用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四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应保证其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中国电信固定电话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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