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乙方因欠费或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间,仍应缴付本服务月租费。
第十八条 乙方申请于非营业时间配合施工装设者,应另加收“非营业时间施工费”。
第十九条 乙方申请之本服务如因种类变更、设备更换或其它异动事项致当月之月租费或其它费用发生增减时,按异动前后之日数分别计算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因障碍派员查修,如发现系乙方自备设备之障碍者,得向乙方收取用户自备终端设备障碍检查费。
第二十一条 乙方若租用甲方电路而申请电路移设时,甲方如因新址缺乏机线无法实时供移时,应将原因通知乙方,由乙方办理原址线路免费暂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服务维修之收费标准及服务时间依使用手册所定者为准,惟甲方有权随时修改之。
第二十三条 本服务之上、下行速率系指线上传输速率(linerate),亦即最高可能之信息传输速率(datarate)。
乙方申请更改前项上、下行速率设定时,应缴纳异动设定费。
第二十四条 乙方溢缴或重缴之费用,甲方得于通知乙方后充抵次月应付之费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应于乙方以书面告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如乙方终止租用本服务时,其溢缴或重缴之费用于充抵应付费用后仍有余额时,甲方应于终止租用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依甲方寄发之缴费通知单所定之期限,缴纳全部费用。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暂停提供本服务。经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甲方得径行终止提供本服务。
甲方如因乙方未缴费而停止本服务,应于乙方缴清全部费用并通知甲方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通信。
第二十六条 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