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服务之使用权利人,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九条 乙方若因欠费拆机,而于欠费尚未清偿前,申装或申请异动时,甲方得要求其清偿欠费后,再予办理。
第十条 本服务于线路暨设备安装完成,并确定可进行视讯会议联机时开始视为服务开始日。惟乙方若申请甲方之数据传输服务,有关乙方端内部网络之布线及相关设定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于甲方开始安装前完成该布线及相关设定;于此情形,本服务于线路安装完成且设备厂商安装视讯会议相关软硬件完成,确定可进行视讯会议联机之服务时视为服务开始日。本服务所连结之计算机设备以一台为限;若需连结一台以上,则需另行提出申请。
第三章 异动程序
第十一条 乙方申请本服务之异动事项,除应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外,另需填写异动申请书。
第十二条 乙方如有异动事项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仍未办理者,甲方即得暂停提供本服务,俟乙方补办完成后再予恢复服务,惟乙方若租用甲方之电信数据专线者,暂停服务期间之电路月租费仍应照缴。
第十三条 若乙方租用本服务之主体不变,而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四条 以自然人名义租用本服务,原租用人死亡,而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租用者,准用更名之规定。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乙方租用本服务,需缴纳视讯快递服务费。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收费标准,于缴费通知单所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服务以第十条所定之服务开始日为起租日,并自当日开始计费。乙方租用本服务期间至少为三个月。终止服务当月之月租费按日收费,其日租费以月租费除以当月日数计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