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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定舱协议书

  第六条 海洋运费和定舱费用的计收与结算
  遵照甲乙双方所签定的有关货运代理协议和运杂费结算协议执行。

  第七条 协议的履行
  1.协议当事人应在各自的操作部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保管反映系统运行情况以及所交换的全部电子报文清单输入电子定舱日志。电子定舱日志应由各方的专职人员作书面证明;
  2.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协议书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方;
  3.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拒力的作用,无法履行或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力采用其他方式通讯。在这期间,电子文件发生延迟、脱漏或错误或偶发的不良后果不负责任;
  4.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应以签署书面声明方为有效;
  5.一方若发现有违背安全、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行为,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并进行调查,将调查的结果报告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在此期间,电子数据交换应暂停直至安全情况恢复到双方满意为止;
  6.电子报文进入指定接收人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发送人和接收人的作业地点分别为发、收电子报文的地点。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各当事人同意,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如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2.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义务和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3.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当事人违反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当事人违反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协议的行为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它
  1.承运船公司的提单及运价本(表)条款,以及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_________海事法院提出仲裁和/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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