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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知识产权顾问合同

常年知识产权顾问合同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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