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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资助合同


  五、乙方自筹资金到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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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位时间  │    到 位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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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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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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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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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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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项目鉴定(验收)日期为项目计划任务书所定完成后一个月内。鉴定(验收)形式由甲方确定。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并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年度和阶段进展情况。否则甲方有权推迟下一期拨款直至所需材料提交后方恢复续拨。本合同第四条表格所列鉴定(验收)后拨款,为项目完成鉴定(验收)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专家鉴定(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齐备后下拨。

  八、本合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化,发现本项目或原定的内容、指标等确需撤销或作必要调整、修改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项目合同修改书。如属客观原因和不可抗拒因素使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时,乙方须在合同到期之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撤销或修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撤销项目后尚未使用的资助资金和用于资助资金已购物资处理后的回收资金均应退回甲方。

  九、乙方保证本项目自筹资金按计划任务书的安排如期到位(最惠资助方式的除外)。

  十、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实拨资金不得追回,并偿付乙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本项目自筹资金仍未到位,本合同项目仍未开展工作或将甲方所拨资金挪作它用的,取消对项目的资助,乙方除全部退还甲方所拨资金外,还应按甲方所拨资金占用时间,每月按千分之七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应退还甲方所拨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但最少不得低于甲方所拨资金的百分之二十;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鉴定的,每延期一个月应按甲方所拨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赔偿甲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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