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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电话服务及购买手机协议(香港地区)

流动电话服务及购买手机协议(香港地区)



  1.含义

 
 1.1 以下词汇之特别含意已详列如下∶
  “附属”指有关个体,其他个体直接或简接控制,受其控制或处于共同受制的个体。
  “协议”指本条款及细则,申请表及其他_________与客户就流动电话服务之提供而签订的附属协议或类似的协议。
  “适用法律”有关任何人士,行动或物品指:
a.任何于香港或其他国家(或国家之政治分区)而又适用于其中一方之法律、法例或规条;
b._________于香港或其他国家(或国家之政治分区)持有之牌照下所需履行之任何责任;
c.任何于香港或其他国家(或国家之政治分区)而又适用于其中一方之合法的裁决、决定、指令、指引、声明或工作守则;
d.任何适用之国际公约或协议。
  “申请表”指背页、夹附或以上之申请表,或以任何其他文书或电子申请途径。
  “自动漫游服务”指_________因应不时制定之额外条款及细则而供应之服务,容许客户使用其流动电话设备,流动电话号码及机灵咭以作拨打及接收香港以外的来电或在香港以外使用_________(或其他第三者代_________)不时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并入账至其_________账户。
  “费用”指所有有关_________就提供流动电话设备及/或流动电话服务不时厘定之收费,包括接驳,附加费用,最低收费,月费服务,话音通话时间,数据用量,漫游,登记,办理手续,内容,取消,重新接驳,地铁/隧道/流动电话服务牌照月费及任何其他收费或费用(包括_________代第三者收取之账项)。
  “_________”指_________公司。
  “客户”指申请表上指明之“登记名称”。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资讯服务”指新闻、资料、财经、支账、网上商业交易、游戏、体育、音乐、图案、下载、流动赌博或_________不时提供予客户有关内容或数据性质之其他服务。
  “地铁/隧道/流动电话服务牌照月费”指所有不时根据_________厘定的形式应向政府或第三者缴交的费用,包括与使用流动电话服务及(如适用)与流动电话设备有关的机构,如其他营办商,隧道营办商及铁路公司。
  “商户”指透过流动电话服务售卖商品或服务予客户的第三者或客户考虑自其处购入,建议或实际购入商品或服务。
  “讯息”指短讯、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媒介或情况下出现的讯息。
  “最短合约期”指任何组成本协议一部份的任何文件内列明申请流动电话服务的最短固定期限。
  “流动电话设备”指流动无线电话手机,其他无线装置,登入装置或与流动电话服务一并使用的装置,并包括无线或登入装置的配件。
  “流动电话服务”指客户透过本协议申请之_________数码流动电话服务及_________不时提供予客户之任何其他服务(不论是否流动电话服务)并包括增值服务。
  “网络”指_________的流动电讯网络。
  “号码”指_________分配给客户的流动电话号码以使用流动电话服务。
  “营办商”指除_________外之任何持有有效及运作中的移动传送者牌照,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或流动虚拟网络营办商服务牌照的香港流动网络营办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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