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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A2款(包工不包料装修工程)

  10.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检测(验收)证书,不达标的,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重新装修或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_________。如第二次检测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由乙方更换建材重新装修;□由乙方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装修合同; □扣装修款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3款)。
  11.检测费用支付:应由_________方一次性垫付,事前在装修工程款中预留。事后按以下原则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初检所有项目达标,由甲方承担;不达标则 _________;由不达标项目引起的治理和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12.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13.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装修工程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
  │   测定项目  │      限量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
  │外射指数(Iy)  │     ≤1.0      │
  └─────────┴─────────────┘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
  │   测定项目  │      限量      │
  ├─────────┼──────┬──────┤
  │         │   A类  │   B类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1.3  │
  ├─────────┼──────┼──────┤
  │外射指数(Iy)  │  ≤1.3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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