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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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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或其经纪机构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甲乙方经纪商各执_________份,北京产权交易所留存_________份用于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字):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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